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01民初3729号
原告:四川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荣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帮旭,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志国,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李金华,男,汉族,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龙能春,男,汉族,1983年1月5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扬培义,男,汉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
被告赵志和,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杨友香,女,汉族,1975年11月14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胡顺华,男,汉族,1982年4月27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胡心国,男,汉族,1986年9月2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胡心强,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万恩柱,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朱小龙,男,汉族,1976年4月2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丹巴,男,藏族,1988年1月13日出生,住丹巴县。
被告郭从江,男,彝族,1989年2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
被告张农珍,女,汉族,1970年4月28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陶林,男,汉族,1973年9月1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刘建才,男,汉族,1982年2月9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华丽平,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
被告郭和,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任光泽,男,汉族,1967年4月7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王鑫,男,汉族,1986年2月27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王绍兵,男,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西昌市。
被告李振平,男,彝族,1975年5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州禄丰县。
被告胡兴琼,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南溪县。
被告范顺贵,男,汉族,1964年1月11日出生,住江安县。
被告何廷芬,女,汉族,1966年3月17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被告杨锡华,男,汉族,1971年12月6日出生,住西昌市。
被告周文才,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出生,住宁南县。
被告李才友,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西昌市。
被告殷宴恩,女,汉族,1969年12月16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第三人:胡心树,男,汉族,南溪县人,钢筋安装单项工程劳务分包人。
原告四川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国等29人、第三人胡心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没有在诉状中提供被告张志国等29人、第三人胡心树的联系方式,本院无法送达被告。本院要求原告补充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准确的住所信息,但原告未能提供,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吉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志凯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姚飞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