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6715号
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与被告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昌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79.60元(已减半),由原告屏山县吉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黄大全
书记员 李声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