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235民初761号
原告云阳县美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云阳县美狄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阳县美狄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00元,由原告云阳县美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显光
法官助理 曾召德
书 记 员 贾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