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财保187号
申请人: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云阳县。
负责人:向珍秀
被申请人: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渝0235执保55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云阳金科”在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5万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霆
书记员*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