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3304号
原告:***,女,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00元,减半收取6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