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5892号
原告: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民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5MA5UA4A617。
经营者:向珍秀,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租赁站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高县庆符镇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2ADUL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杜书,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原告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0元、保全费170.00元,均由原告云阳县三和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