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35民初3891号
原告:**,男,199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友谊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2ADUL2K。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与被告宜宾宜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谭周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