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921执保60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市。
被保全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1栋10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CLCPW7L。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58×××15号账户存款冻结185450元。申请保全人***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18545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了(2020)川1921民初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四川蓉海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58×××15号账户的存款在185450元内予以冻结。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届满当事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冻结的风险。
本裁定作出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