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3执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科技创业中心6幢6单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4508162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路(加油站对面联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557297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523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4月17日,***易置业有限公司在多个银行开户,名下存款余额共计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于2020年4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所在地(****)经询问得知,园内无该公司。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尚有债权30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哲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