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安吉欣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523执6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镇科技创业中心6幢6单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4508162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云鸿路(加油站对面联建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68557297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8)浙0523民初3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3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高措施,并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截至2020年4月17日,***易置业有限公司在多个银行开户,名下存款余额共计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收益类保险情况,无投保记录。
7.已调查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无缴存记录。
8.于2020年4月13日前往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所在地(****)经询问得知,园内无该公司。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现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尚有债权30000元未受偿,被执行人***易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浩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哲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