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5823号之一
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采荷街道商教苑3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律师。
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伏技术有限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收案件受理费58944元,实际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