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某某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岭泽国物业管理分公司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1民初3760号
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商教苑3幢底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8626678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岭泽国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475号***1幢42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554706423。
责任人:***。
被告:***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海宁路137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06085136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温岭泽国物业管理分公司、***集团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网浙江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