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湖北唐隆商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9005执16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C座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设计总监。
被执行人:湖北唐隆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杨市办事处***10号。
法定代表人:ALBERTKO-TUNGWONG(***),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唐隆商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鄂9005执1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