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02民初23089号 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C座12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一: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巽寮管委会黄竹洋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广东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文昌一路7号华贸大厦1**33层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签订【惠州巽寮湾项目提升】【方案、扩初图、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委托原告公司对***州巽寮湾项目景观进行整体设计。原告签订合同后积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设计图,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原告公司按合同完成全区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和全区方案设计及展示区扩初阶段并得到被告的确认。被告却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上述两阶段的设计费用共计896700元人民币,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无果只能诉之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广东中***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100%的股东公司,因此在本案中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照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公司的设计费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设计费896700元人民币。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违约金10800元(计算方式为,以896700元为本金,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2021年4月22日计算至案件执行完为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800元人民币)。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中***投资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作答辩。 **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2020年1月20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惠州巽寮湾项目提升】【方案、扩初图、施工图设计】《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委托原告对***州巽寮湾项目景观进行整体设计。原告签订合同后完成设计图,原告按合同完成全区概念方案设计阶段和全区方案设计及展示区扩初阶段并得到被告一的确认。合同约定被告一无故拖延支付设计费用,经催告后7天后被告一仍未支付的,则每逾期一日,按到期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5.1.3全区概念方案设计金额640500元、全区方案设计及展示区扩初设计金额512400元,合计1152900元。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了10%的定金256200元。 另查之一,被告一的项目负责人于2020年2月27日在《设计成果确认单》对原告提交的惠州巽寮湾项目提升全区概念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予以确认,设计成果符合设计要求予以确认。 另查之二,本院依原告申请,依法作出(2021)粤1302财保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告一名下的财产。原告预交了保全费5000元。 另查之三,被告一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原告遂于2021年9月8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诉请。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一是否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二是被告二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一签订的《景观设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为被告一提供了服务后,被告一拖欠896700元(1152900元-256200元)设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诉求被告一支付设计费896700元及违约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被告一与原告之间发生的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被告二无关,原告请求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一、二经本院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896700元及违约金(以设计费8967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自2021年9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28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8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一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上述当事人应当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迳直缴纳诉讼费用,本院不再向应缴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单独另行催收各自负担上述诉讼费用,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卢 耀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通知书号码:×××32 案号 (2021)粤1302民初23089号 收款单位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支付宝/微信“扫一扫”交费→ 收款单位编码 交款单位/个人 惠州市泰禾嘉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行政区划编码 收费项目编码 数量 总金额(元) 收费项目名称 案件受理费 17875.00 应收金额 ¥17875.00(壹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整) 银行现场网点 交费校验码 号码校验码 全书校验码 转账备注信息 诉讼费×××32 代收银行 省内非深圳区域: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 深圳区域:平安银行、邮储银行 交费须知 交款方式: 1、交款人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正上方的二维码进行交费或者查询交费结果。 2、可直接在法院的银联POS机刷卡交费。 3、使用转账方式交费的单位/个人,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广东省法院诉讼费转账须知”。 4、如果银行扣费后由于网络延时未能及时显示交费结果,请稍候再做确认。对于重复交费的资金,系统一般会在10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 5、关于交费凭证:微信/支付宝/转账交款成功后,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再次扫二维码查看并下载电子票据,也可以通过“财政票据”微信公众号查验。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确需纸质票据,请于网上交费成功后5个工作日起3个月内持本通知书前往交费时所选收款银行网点现场办理。注意: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收款银行提供广东省内除深圳区域以外任一网点柜台办理票据打印。平安银行、邮储银行只提供深圳区域网点柜台办理票据打印,其它区域选择平安银行、邮储银行交费的可拨打平安银行服务电话(0755-2216****或0755-22166365)、邮储银行服务电话(0755-2222****或0755-22228315)提供票据邮递地址信息。 6、银行网点现场办理纸质票据补打时,请交款人提供本交费通知书以便银行柜台工作人员核对及办理。签章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转账须知 请将款项划入以下代收银行账户并认真阅读相关注意事项。 各代收银行转账账号信息 代收银行名称 收款账户户名 收款账号 建设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工商银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农业银行 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 平安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注意事项: 1、跨行转账。单位/个人均可向上述任何代收银行进行跨行(包括省外异地)转账,请认真填写上述收款银行的账户信息,同时在附言栏填写“诉讼费”及本通知书17位号码(如:诉讼费+通知书号码),切记提醒划出银行向收款银行发送此附言信息,否则代收银行将因为信息缺失或错误做退款处理。 2、单位/个人请在款项转出2个工作日后通过微信扫交款通知书二维码获取交款结果。如交款成功,可查看及下载电子票据。如交款失败,请留意资金退回情况,及时重交或联系法院处理。 退费注意事项: 退费提示:缴费后可登陆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填写人民法院如需退费将退回的指定账号,账号在诉讼期间如有变化请及时变更;如因当事人未填写账号或者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需在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