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302民初1122号 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C座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19811。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南宁市青秀区,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6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南宁市江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38568006R。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惠州市大亚湾区,是该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常宁市,是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丘公司)诉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独任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迈丘公司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迈丘公司起诉时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设计费559817.53元人民币。二、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款违约金16761.83元(计算方式为:以559817.53元为本金,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LPR4.75%,从2020年10月6日计算至案件执行完为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6761.83元人民币)。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迈丘景公司与被告**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签订新力惠州**07-01地块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委托原告公司对新力惠州**07-01地块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面积为126496平方米,其中大区景观设计面积93622平方米示范区景观设计面积32874平方米,设计费用为21元每平方米。合同设计费总价为2656416元人民币)。原告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便投入大量专业人员积极开展设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景观设计。2020年10月26日,经原告公司和被告公司结算,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设计费599817.53元人民币。原告公司多次向被告公司催款,但被告公司仍以各种理由拖欠不支付剩余的设计款,原告公司只能诉之法院。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照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判决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设计费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双方对涉案工程已完成结算。被告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欠付的设计费金额559817.53元予以认可。二、被告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第六条第2款设计周期及付费时间中的备注:②甲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设计费时,乙方须在甲方付款前开具合法有效的与当期应付款项等额的发票予甲方,否则甲方可不予支付认可款项;④最后一笔款项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实际景观面积结算后支付。但原告并未向被告提供结算款的发票,因此被告有权根据合同暂不予付款。因被告未付款是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致,故原告主张自2020年10月6日起算利息没有合同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9日,原告迈丘公司与被告**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新力惠州**07-01地块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迈丘公司负责新力惠州**07-01地块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具体包括施工图纸中红线范围内的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包括园件、景观构筑物、景观供水排水及景观植栽、照明、音响布置等相关内容,工程设计含税综合单价按照景观设计面积21元/平方米,项目景观设计面积暂估126496平方米,合同设计费总价为2656416元。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迈丘公司事实开展了相关设计活动。原告迈丘公司表示被告**公司曾经支付过部分设计费。2020年10月16日,原告迈丘公司与被告**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载明被告**公司仍欠原告迈丘公司559817.53元设计费。被告**公司对拖欠该559817.53元设计费没有异议。该《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的备注一栏写明了如下内容:“除对本结算金额的主张外,施工单位自愿放弃其他费用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因建设单位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各类索赔等。”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诉讼主体资料、景观工程设计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等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交易行为发生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审理应适用交易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原告迈丘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经结算,被告**公司仍拖欠原告迈丘公司设计费559817.53元。被告**公司对拖欠原告迈丘公司该数额设计费也表示没有异议。因此,原告迈丘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设计费559817.53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欠款违约金实际为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当事人在2020年10月16日签署的《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单》的备注明确载明原告迈丘公司放弃向被告**公司主张延期付款产生的利息。这是双方当事人就逾期付款利息达成的另行约定,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迈丘公司要求被告**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与双方特别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公开审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559817.53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5.7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惠州市**实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判决书附随的缴费通知书缴纳上述案件诉讼费,本院不再另行催收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 琛 书 记 员 **珊 附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转账须知 请将款项划入以下代收银行账户并认真阅读相关注意事项。 各代收银行转账账号信息 代收银行名称 收款账户户名 收款账号 建设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2088000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工商银行 待报解预算收入-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360200091120031536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农业银行 待报解法院诉讼费收入非税专户 44031601012003016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市支行 平安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99417001000017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中国银行 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 9335240018535022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 注意事项: 1、跨行转账。单位/个人均可向上述任何代收银行进行跨行(包括省外异地)转账,请认真填写上述收款银行的账户信息,同时在附言栏填写“诉讼费”及本通知书17位号码(如:诉讼费+通知书号码),切记提醒划出银行向收款银行发送此附言信息,否则代收银行将因为信息缺失或错误做退款处理。 2、单位/个人请在款项转出2个工作日后通过微信扫交款通知书二维码获取交款结果。如交款成功,可查看及下载电子票据。如交款失败,请留意资金退回情况,及时重交或联系法院处理。 退费注意事项: 退费提示:缴费后可登陆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填写人民法院如需退费将退回的指定账号,账号在诉讼期间如有变化请及时变更;如因当事人未填写账号或者指定账号错误等原因导致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退费的,当事人需在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等诉讼服务平台申请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