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庆市梁平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民终4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梁平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道镇龙村1组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19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1031号万海大厦C座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619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迈丘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5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收到重庆市梁平县**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后书面通知该公司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该公司收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发出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书面申请缓交。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向该公司发出了《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该公司于收到《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是,该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