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三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82民初4868号之二
申请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319Y。
法定代表人:田军军,总经理。
被申请人:三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大学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96572548X。
法定代表人:杨昭,总经理。
申请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三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续查封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三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采取续查封措施,其已经提供以申请人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三河市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