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神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神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91民初2057号
申请人:江苏神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7720196840,住所地: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42号1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奋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扬,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明锋,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2969921K,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申。
被申请人: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6425433XP,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刘艳春。
申请人江苏神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神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335万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神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和兴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淮安和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神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李禹萱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