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民申3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信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上庄村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信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旺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终1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信旺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错误的将劳务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且已超过仲裁时效,在审判过程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民终1434号民事判决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54710号民事判决。
***提交意见称,针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认为:一、双方劳动关系已经依法确认,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应当依法向被申请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三、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过程中申请人自始至终多次参与劳动仲裁和法庭诉讼活动,并不存在剥夺其辩论权的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的生效仲裁裁决已确认***与信旺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受事故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三级,信旺公司没有为***交纳工伤保险,其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和项目,向***支付三级工伤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经查,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不存在程序违法及使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亦未遗漏当事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
综上,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信旺发公司所提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信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红运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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