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6民初6924号
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北路2003号特发文创广场L447-L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9293A。
法定代表人陈达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楠楠,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广深公路4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6007550638A。
法定代表人高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荣,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芷晴,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52976.05元;2、判令被告于2019年7月27日向原告支付工程保修金316997.3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工作站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下属机构。2016年9月,该社区工作站就“潭头社区石场和建材市场用地清退复绿工程”进行招标。原告深圳市楷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9月27日更名为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投标后中标,2016年10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工作站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16年10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工作站作为建设单位,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为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潭头社区石场和建材市场用地清退复绿工程,工程包工、包料、包造价(指固定单价)、包质量、包工期,风险自负。合同造价按照审定造价769.889269万元,下浮18.66%,即633.994679万元。工程工期30个日历天。付款方式为由工程开工至完成工程进度的50%时,支付工程价款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80%,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限二年)。工程质量要求为合格。施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原告根据双方约定进场建设,于2016年11月20日完成全部工程施工。2017年4月20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工作站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169973元,即合同约定造价的50%。2017年7月26日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对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结论为“工程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2018年1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工程造价结算书》,工程结算造价为6339946.79元。后该工程造价结算送交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审定造价为633.994679万元。项目完成结算一年多,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至计算价的95%,扣减已经支付工程款,应付原告工程款为6339946.79元×(1–50%–5%)=2852976.05元。后原告虽数次向潭头社区工作站及松岗街道办申请应付工程款,但至今未付。此外,施工合同还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两年内如无质量问题,应向原告付清结算款5%的保修金316997.34元。工程保修期将于2019年7月26日到期。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应付工程款2852976.05元;同时为节约诉讼成本,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两年保修期到期后(2019年7月27日),如无质量问题,向原告支付保修金316997.34元。
被告辩称,原告陈述的本案事实属实,但原告主张支付工程保修金暂时未达到支付条件。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明确规定工程余款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限为两年。根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以确定涉案工程竣工时间是2017年7月26日,即余款5%的工程保证金付款时间应是2019年7月27日以后,付款的条件没有成就。请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因执行《松岗街道落实“拓展空间保障发展”十大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需要,被告联合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工作站开展潭头社区石场和建材市场用地清退复绿工程,并由后者负责前述工程的施工公开招标工作。2016年10月13日,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工作站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告,告知其中标潭头社区石场和建材市场用地清退复绿工程,随后双方就此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据以进场施工并已竣工验收完毕。其余事实与原告诉称的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作为工程承包方,在履行完承建工程的施工义务以后有权利按照约定获得相应的价款;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工作站作为工程发包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根据《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潭头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公共服务延伸到社区的工作平台,承担政府公共职能,隶属于被告,接受被告的管理,不具备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因此其在本案中的权利义务应由其主管部门即被告承担。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被告结欠原告已到期的价款2852976.05元均无异议,故本院支持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对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因为保修金的支付条件不仅体现在时间的延后上,还体现在制约原告履行后续修缮义务方面,所以不能仅依据时间节点来确定付款条件的成就,还应确定原告在保修期限届满前是否履行了保修义务,否则会造成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失衡,有鉴于此,本院在本案中不支持原告此项诉讼请求,原告可在保修金的付款条件成就以后另循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本院支持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852976.05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80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办事处承担14472元,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承担16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冬  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徐梦楚(兼)
书记员 白  宇  鹏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