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与宜春旭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协工匠文化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8862号
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特发文创广场L447-L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3A。
法定代表人:陈达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东,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家健,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启源广场首层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R5B2X。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附1号1号楼幢1层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61M94。
法定代表人:范周发。
被告:中商协工匠文化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F4K3F。
法定代表人:蒋健才。
被告:***,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18。
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堂钜公司)、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翔公司)、中商协工匠文化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匠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东、黎家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堂钜公司、工匠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翔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堂钜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276700元及利息、返还保证金40万元及利息、返还材料款437532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对被告堂钜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被告***对被告堂钜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7日,原告与被告旭翔公司签订了《启源广场二期工程装饰设计/装修施工总包合同》。2017年10月25日,被告旭翔公司哄骗原告、被告堂钜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旭翔公司的合同权利义务转给堂钜公司。拥有多重身份有权签认工程债务文件的***(既是被告堂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被告旭翔公司在2018年4月3日前的法定代表人和在本工程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经手人、结算签名人)在2018年2月2日签认了涉案项目的结算文件,确认“经双方多次现场清点,核算,材料剩余部分按实结算,保证金按实,施工部分按此表下浮20%结算。如双方另有异议,请第三方审核”。虽然原告对于施工部分按此表下浮20%结算有权保持异议,但由于各被告在2018年2月至今对涉案工程撒手不管,现在该工程已经被相关主体接管和实际处理,已经失去了司法鉴定的条件,因此,同意本案按照该结算文件判决。据此,被告堂钜公司应付工程款为1276700元、应退保证金为40万元、应退还工程材料款为437532元,并均应自2018年2月3日起计算未支付的利息。
被告旭翔公司持有被告堂钜公司60%的股权,系堂钜公司的控股股东,能通过行使股东权利控制堂钜公司,两司构成关联关系、行动一致关系;被告旭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是***,任职期间为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4月3日,在此期间***亦同时担任堂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任执行董事,两公司高管存在交叉任职情形;两公司的企业管理咨询、房产建筑业等主要经营行为亦构成重叠;财务和公章也是混同管理,明显存在人员混同和业务混同;被告旭翔公司以合股形式投资8400万元设立堂钜公司,但直至2018年1月最后一次开庭,被告旭翔公司都未提供任何资金到堂钜公司开户银行账户,也未提供任何收取其它关联企业钱款的文件和资料说明;在庭审中,被告旭翔公司对原告多次询问关于堂钜公司是否有召开股东会、是否有实际经营,均无举证并无理拒绝回答。应作出堂钜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认定,判由被告旭翔公司及被告工匠公司作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9日设立堂钜公司时,被告旭翔公司认缴出资8400万元,被告工匠公司认缴出资5600万元,均没有实缴任何资本,其目的并不打算善意履行涉讼合同,而在于不当转移付款义务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被告旭翔公司更是具有控制堂钜公司的公章、财务、人员之地位,实际上形成了财产和人员的混同,串通堂钜公司在2017年10月25日与原告洽谈骗签《补充协议》,还在其后关闭堂钜公司的工商注册住所(已被纳入经营异常),以多种手法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堂钜公司的公司人格应予否认;被告旭翔公司和被告工匠公司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作为被告堂钜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被告旭翔公司和被告工匠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堂钜公司的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法院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被告堂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原告有权对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主张承担被告堂钜公司的工程款、保证金、材料款债务的连带支付责任。
被告***实施了有关串通行为、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疏于管理本工程并对拖欠有关款项还负有个人责任;***作为被告堂钜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从未催促被告旭翔公司和被告工匠公司,使被告旭翔公司和被告工匠公司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使出资未缴足,负有相关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应当作为共同被告共同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旭翔公司为收购启源广场经营权有意将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亿元,但实缴资本仅为2千万元,应缴未缴注册资本为1.8亿元。该司于2018年8月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支付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启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公司)600多万元使用费,而判决前4个月,被告旭翔公司早已意识到自身负债累累,便一系列完成了减资、变更股东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恶意操作,令公司资产规模大幅缩减,意使原股东全身而退,造成了一系列的诉讼纠纷,这些不诚信的表现应在本案一并考虑。
被告堂钜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堂钜公司与原告、被告旭翔公司实际至今未就涉案项目转让达成一致。涉案项目实际一直由被告旭翔公司运营管理,被告堂钜公司实际从未参与,从未与原告及被告旭翔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过任何交接,也未收到涉案项目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涉案项目保证金)。综上,涉案项目与被告堂钜公司无关,如涉案项目确实涉及原告所诉款项,也应由被告旭翔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被告旭翔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原告于2018年起诉被告旭翔公司及股东,在南海区人民法院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告旭翔公司与原告的合同及三方转让协议等证据材料原件现存南海区人民法院。2.原告一再纠缠被告旭翔公司属无理要求,根据三方转让合同,责任权利已转给了被告堂钜公司,并且他们双方进行了合作。被告堂钜公司属于独立法人,与被告旭翔公司只是合作关系,其公司具体运作与被告旭翔公司无关。3.被告旭翔公司法人及股东变更是依法进行,不存在恶意逃避责任行为,整个过程通过了登报十四天公告及合法手续办理,登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任何异议。4.原告在与被告旭翔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与启源公司存在合伙欺骗行为,明知该楼无法取得消防验收情况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条件与被告旭翔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属欺诈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无理要求。
被告工匠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工匠公司作为被告堂钜公司股东之一完全支持被告堂钜公司的答辩意见,涉案项目与被告堂钜公司无关。原告与被告堂钜公司、旭翔公司之间并未就涉案项目转让达成实质一致。2.本案项目实际一直由被告旭翔公司运营管理,被告堂钜公司从未参与该项目实际运营管理。3.被告堂钜公司从未与原告、被告旭翔公司就涉案项目进行任何交接,更未收到涉案项目任何款项(包括涉案项目保证金),被告堂钜公司既没有实际接盘涉案项目,也没有收到被告旭翔公司的任何涉案项目款项。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堂钜公司对涉案项目不存在责任与义务。综上所述,涉案项目所涉及原告所述款项应由被告旭翔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被告堂钜公司、工匠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关于任旭翔公司法人事项说明:任旭翔公司法人一事,工商注册登记被告***从未在任何文件上签过名,完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担任的,通知被告***此事的是本案原告签订《启源广场二期工程装饰设计/装修施工总包合同》的签约人冯兆驹。被告***被动任旭翔公司法人期间未签署过任何文件及授权书,被动任旭翔公司法人一事程序都是违法的。民事起诉状载明被告***在2018年4月3日前任旭翔公司法人,这是断章取义,不合实际,被告***被动任旭翔公司法人时间是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4月3日。2.关于任堂钜公司法人事项说明:任堂钜公司法人是该公司股东旭翔公司及工匠公司聘请的法人。在行使法人代表期间,公司公章由工匠公司派员掌管。2018年1月11日由于被告***原因向堂钜公司股东旭翔公司及工匠公司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3.在民事起诉状中出现哄骗、串通等不良字句,目的是误导法院,混淆视听,制造一种对被告***不利状态,事件事实为:旭翔公司收购启源公司的启源商业广场二期(本案诉讼的标的物),从洽谈、签约、项目实施,原告签订《启源广场二期工程装饰设计/装修施工总包合同》签约人冯兆驹由始至终都亲自参与,过程中还出谋划策,过程阳光、公开、知情,没有半点弄虚作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启源公司不按合同办事,致本案诉讼的标的物不能办理消防、报建、综合验收等,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此时,被告***多次向冯兆驹提出尽快处理施工现场材料,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但不与理会,误信他人所说,认为原业主启源公司会让他继续施工,这才出现不可挽回的损失。4.民事起诉状多次指控被告公司注册资金问题及被告***未尽催促义务。事实是:国家相关部门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2014年3月1日开始实施。五、被告***所签署的文件是职责所在,合情合法。综上所述,被告***的所有行为是正当行使权力行为没有对他人的权利造成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原告提交的两份补充协议,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605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粤06民终67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同时盖有原告、被告旭翔公司、堂钜公司公章的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对另一份补充协议不予确认。2.对原告提交的光盘中的合同,因没有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故本院对该合同不予确认。3.对被告***提交的报告,由于被告堂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仍为被告***,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报告已提交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故本院对该报告不予确认。4.对本案中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对该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3月7日,被告旭翔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启源广场二期工程装饰设计/装修施工总包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南海西樵樵金中路启源广场二期项目(旭翔科技大厦,粤赣麻汇物联网商业创客公园)室内装饰装修及大楼前空地硬底美化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内容包括项目施工面积约21000平方米的室内装修、水电、通风、消防、空调、电梯;双方商定采取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综合验收和包施工安全承包方式,工程期限180天,开工日期2017年3月30日,竣工日期2017年9月30日(施工期以材料进场日第二天起计算),合同价款5000万元整封顶(含设计费、监理费);签署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60万元,此费用在甲方第一期支付工程款时返还;等等。
2017年3月9日,原告向被告旭翔公司转账支付工程保证金60万元。被告旭翔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5日、2017年9月6日向原告退还保证金19万元、1万元。
2017年9月18日,被告旭翔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负责启源广场二期施工事项,在项目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有效。
2017年10月25日,被告旭翔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被告堂钜公司(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涉讼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权利和收益无条件转让给予丙方,甲方不再参与涉讼合同的过程管理;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即日起,丙方承担涉讼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本补充协议是甲、乙两方于2017年3月7日签订的涉讼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等等。
2018年2月2日,被告***在西樵二期现场施工明细表上写明“经双方多次现场清点、核算,材料剩余部分按实结算,保证金按实,施工部分按此表下浮20%结算,如双方另有异议,请第三方审核”并签名确认。该明细表载明装修工程款为1595875元,消防工程款为334740元,现场材料款为102792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为40万元。
2019年2月20日,本院就原告与被告旭翔公司、高小秋、熊旭珅、容木荣、第三人堂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粤0605民初7498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6民终677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被告旭翔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成立,于2018年4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范某1。被告堂钜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注册资本1.4亿元,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认缴出资分别为8400万元、5600万元,实缴出资分别为8400万元、5600万元。
再查明,原告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本院认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民事判决书,涉讼合同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涉讼合同的甲方权利义务于2017年10月25日概括转让予被告堂钜公司,故涉讼合同中的甲方权利义务自该日起由被告堂钜公司享有和承担。被告堂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2月2日在西樵二期现场施工明细表上写明“经双方多次现场清点、核算,材料剩余部分按实结算,保证金按实,施工部分按此表下浮20%结算,如双方另有异议,请第三方审核”并签名确认,故被告堂钜公司应按上述约定向原告承担付款责任。根据该明细表,施工部分工程款为1930615元(1595875元+334740元=1930615元),现场材料款为102792元,合同履约保证金为40万元,故被告堂钜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44492元(1930615元×80%=1544492元)、材料款102792元、保证金40万元,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主张,因原、被告对债务承担主体存在争议,经过诉讼才确定债务承担主体,故本院酌定被告堂钜公司支付以2047284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对原告超出部分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虽然被告***在一定期间内同时担任被告堂钜公司、旭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两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产混同的情况,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而根据原告提交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作为被告堂钜公司的股东均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旭翔公司、工匠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作为被告堂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相关文件,属于职务行为,原告主张被告***对被告堂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44492元、材料款102792元、保证金40万元及以2047284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66.6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988.42元,被告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负担23178.27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3178.27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 燕
人民陪审员  李爱明
人民陪审员  黄利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