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

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恢78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梅北路2003号特发文创广场L447-L4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39293A。
法定代表人:陈达亮。
委托代理人:甘相芳,广东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金路启源广场首层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X6R5B2X。
法定代表人:蒲庆宁。
被执行人:宜春旭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春南路274附1号1号楼幢1层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MA35K61M94。
法定代表人:范周发。
被执行人:中商协工匠文化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LF4K3F。
法定代表人:蒋健才。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宜春旭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协工匠文化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28862号民事判决书、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544492元、材料款102792元、保证金40万元及以2047284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案件受理费23178.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5执1678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24.92元,款项已全部转退予申请执行人,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中商协工匠文化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宜春旭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蒲庆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粤0605执异762号,该案正在审查过程中,尚未审结,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粤0605执异7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宜春旭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605执16789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对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未缴出资84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院(2019)粤0605民初28862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中商协工匠文化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605执16789号案的被执行人,其在对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未缴出资5600万元的范围内,对本院(2019)粤0605民初28862号民事判决书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楷腾建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该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并依法追加宜春旭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商协工匠文化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2022年4月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邮件均被退回本院,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二、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银行:无。
(二)、财付通:无。
(三)、支付宝:无。
(四)、公安部车辆登记:无。
(五)、工商总局:无。
(六)、证券公司:无。
(七)、不动产:无。
三、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所查得结果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同日依法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
五、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商协堂钜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案未执行到款项,此外,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白炳辉
执行员  高志文
执行员  陈嘉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伍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