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商城县芳草地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商城县芳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等与水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4民初1395号
原告:商城县芳草地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城县上石桥镇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商城县芳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商城县上石桥镇双河村。
法定代表人:熊文,系该合作社理事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明乐,河南宇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1年3月7日生,住商城县上石桥镇东方路政府家属院。系熊文的父亲。
被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固始水发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始县蓼城大道中段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城县芳草地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商城县芳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固始水发供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城县芳草地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商城县芳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城县芳草地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商城县芳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5元减半收取8683元,由原告商城县芳草地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商城县芳草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孙治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