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764号之一
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6874389D。
法定代表人:王振钦。
被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一区2号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24T50G。
法定代表人:周长林。
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054元,由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瑞栋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文震
书 记 员 赵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