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集团有限公司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2762号之一
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3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96874389D。
法定代表人:王振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宁,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金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港兴三路北段济南药谷1号楼B座43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348973911T。
法定代表人:潘若雷,董事长。
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国欣颐养集团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水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显瑞
书 记 员  韩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