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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顶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水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1民初3984号 原告:延边顶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被告:水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延边州粘糕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顶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州粘糕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顶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水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延边州粘糕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顶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边顶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退还给原告延边顶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谢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