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3)湘1102执保132号
***: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xxx万元的银行存款(户名: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33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先锋支行)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以(2023)湘1102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xx元和轮候冻结被申请人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户名: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号:8332********,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先锋支行)的账号,但无实际金额,保全事项已部分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