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5民初3826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导导,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宜
书 记 员 邓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