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406民初3095号
原告:衡阳源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镇***朱陂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5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衡阳源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衡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衡阳源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阳源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源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元,减半收取726元,由原告衡阳源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责任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