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543号
原告: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浦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67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剑。
原告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浦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原告拒绝交纳,本院也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孙静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