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浦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0111民初543

原告: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天星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雪,北京若木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浦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3号楼A-67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剑。

原告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浦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19日立案。原告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3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信宜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原告拒绝交纳,本院也不再收取。

审  判  员   孙静波

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