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民终228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5号第二栋107之1。
法定代表人:江洪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鹿寨县。
上诉人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1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逸思
审判员  杨晓航
审判员  谭健颖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罗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