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某某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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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异2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聚贤路**。
代表人:万恩平,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君、竺王杰,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罗迈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税区航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杨慧雯,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海曙区。
被执行人:熊如珠,女,1948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永修县。
被执行人:张磊,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张薇,女,1986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江苏甬临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91579515379Y)。住。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马厂纬九路**
法定代表人:周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迈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8798-7)。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高巷****(集中办公区)/spa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保税区航文服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427966-2)。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保税区兴业大道****楼**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89175588932X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
法定代表人: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慧雯、熊如珠、张磊、张薇、江苏甬临纺织有限公司、**罗迈鼎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保税区航文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追加淮安市康嘉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还款责任为由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王红萍
审判员项宇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