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民3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家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万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滁州上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安徽家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滁州上宁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9)皖1102民初3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家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家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二审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家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8元,减半收取2664元,由上诉人安徽家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达
审判员***
审判员田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