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民初4126号
原告:南京胜达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街道联盟村村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MA1WU6WB1Q。
负责人:张占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翔苑小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2AMB56。
法定代表人:黄金燕,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巨万美,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东路**会信用代码9134110039589866XK。
法定代表人:张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许民,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友峻,江苏峻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胜达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与被告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胜达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南京胜达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胜达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40元,减半收取4970元,由原告南京胜达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港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锁立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张惟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