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0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南路281号长江商贸城11幢41室。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2AMB56,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翔苑小区2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黄金燕。
本院在执行***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102执9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夏晓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靖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