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港商辖初字第0031号
原告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本市新浦区天晴路64号。
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徽,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颖,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苍梧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建华。
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原告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以下简称源通工程处)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人保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青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源通公司诉称,2012年9月29日,原告处工作人员金成驾驶原告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连云区板桥工业园环球铜业门前,与第三人宋和平发生交通事故,至宋和平伤残。金城承担主要责任,宋和平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12月4日,经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512号判决,将第三人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金处理完毕,但对原告垫付的155408.93元医疗费没有做出处理。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险,故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155408.9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人保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是运动的无法确定所在地,本案应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查明,2012年9月29日,金成驾驶原告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连云区板桥工业园环球铜业门前,与宋和平发生交通事故。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案经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512号判决。被告人保公司住所地为海州区。
本院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为苏G×××××号轻型普通货车,交通事故发生地为连云区,被告住所地为海州区,连云区人民法院和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原告源通公司选择向连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连云港市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
审判员 刘青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张冉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