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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3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港执字第01402号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
被执行人:***。
案由:赔偿款追偿纠纷
执行依据:(2011)港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民事判决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与被执行人***赔偿款追偿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港民初字第1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实体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