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3民初5299号
原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新民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欣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1号通信枢纽工程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天晴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茆文轩,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第三人:***,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第三人茆文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