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723民初5299号
原告:***,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港市海州区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新民南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郭欣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1号通信枢纽工程大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天晴路64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茆文轩,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灌云县。
第三人:***,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灌云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连云港市源通市政工程处,第三人茆文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