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玲西,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梦琳,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的(2021)淮仲调字第07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30000元,扣缴执行费1550元,实际拨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28450元。2022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称双方对剩余债务已达成长期和解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淮仲调字第0774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吴志伟
审 判 员 吴淮清
审 判 员 王 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建建
书 记 员 潘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