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财保30号
申请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9号。
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玲西,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梦琳,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1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具函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21年8月2日淮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限额人民币1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额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江苏盛海建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孙 艳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潘华乐
书 记 员 张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