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大成水利勘察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志广水利水电基础处理工程处与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长清区志广水利水电基础处理工程处与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4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历民初字第1552号
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志广水利水电基础处理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大成水利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告海阳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住所地烟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志广水利水电基础处理工程处与被告山东水利岩土工程公司、泰安市大成水利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海阳招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志广水利水电基础处理工程处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0元,由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志广水利水电基础处理工程处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