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民初4840号之一
原告: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60314294M,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幸福城三期C19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名海,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68221169E,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崇贤路598号。
法定代表人:黄金谦,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04688202W,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大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金晓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98058321,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邵刚,男,1975年1月2日,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原告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悉奥装饰有限公司、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圆淮安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对被告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邵刚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卫华
人民陪审员  包卫军
人民陪审员  陈 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洪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