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与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7366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武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12MB05839711。
法定代表人:顾洪,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和平镇和平街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与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钟静姝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爽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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