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1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欧,淮安市清江浦区胜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6798058321,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康城五区42号。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方林生、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方林生、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额财产46万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相关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施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高晓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淑瑶
书 记 员 陈姜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