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民初8149号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武林路**。
法定代表人:顾洪,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权,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
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武墩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墩街道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权、王慧敏及被告佛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墩街道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1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紧张需要发放农民工工资为由,向原告借现金15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置之不理。为此,特具此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佛力公司辩称:对借条三性无异议,对借款事实也无异议,确实借款15.5万元,也收到了,但按借条约定是从奕源公司结算的工程款中予以归还,被告和奕源公司至今一直也没做最终结算,且奕源公司还欠被告工程款。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5000元。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55000元。
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15年2月18日春节前,奕源汇到武墩镇政府壹拾肆万元,仁发汇镇政府柒万元,合计贰拾壹万元。因我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农民工工资发放还差壹拾伍万伍仟元,今借到武墩镇政府现金壹拾伍万伍仟元整,用于发放仁发消防、奕源电器项目农民工工资(工资分配按瓦工壹拾陆万元整、木工壹拾贰万元整、钢筋工捌万伍仟元整等,请领导均衡按比例发放各班组和人工工资,待春节工程复工后,从工程款中扣除返还给武墩镇政府。
庭审中,被告陈述,借条中载明的,待春节工程复工后是指2015年的春节,工程款可能是奕源电器公司与被告结算的工程款,工程竣工了几年了,大概在2016年、2017年竣工了,只是部分尾款没结算呢,大概还欠30万左右,前期结了可能二百多万,尾款奕源公司不给就拖下来了,双方没有纠纷,也没起诉,催要过的,这个工程是亏本等工程,每次给钱都是一万两万三万五万等,都是定向给的。原告认为被告与奕源公司的工程款是否结算与本案民间借贷无关。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55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被告对借款事实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待与奕源公司结算后再归还原告借款,借条载明是“待春节复工后”,现已2021年,据借条约定的时间已有6年之久,借条载明的“从工程款中扣除返还武墩镇政府”,可视为约定的还款方式之一,并不能视为被告还款的前置条件。且据被告陈述工程已竣工,被告应积极履行与奕源公司结算工程款的权利,被告未能及时结算工程款,不能视为其拒绝偿还原告借款的理由,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采信。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0元并从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借款本金155000元并从2021年8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缴费账号:62×××15,江苏佛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费账号:62×××31)。
审 判 员 钟静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梁 爽
书 记 员 封 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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