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6民初220号
原告: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南街**。
法定代表人:任维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瑞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区建委大楼东南角**达地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48号银泰大厦A座26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某某,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昊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