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6执2135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06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一、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89200元;二、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沈阳中冶检测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C地块被告尚欠工程款317000元,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B地块被告尚欠工程款272200元,利息自2016年8月10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10670元,由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以上暂计为59987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一、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动产、不动产及存款。 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邓洪青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截至2021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全部未受偿。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刚 审判员 于海欣 审判员 李雪健
书记员 杨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