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财保760号
申请人:代红健,男,汉族,1975年4月4日生,住平度市,
被申请人: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5608号金江大厦1号楼10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06591831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代双杰,男,汉族,1990年5月6日生,住平度市,
被申请人:代显奎,男,汉族,1975年10月28日生,住平度市,
申请人代红健于2019年8月2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代双杰、代显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6381.1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代双杰、代显奎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6381.17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