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91民初1409号 原告:***,男,1975年4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长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晟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潍坊市宏兴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宏兴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宏兴公司、***支付***劳务费及自2019年1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共计9805元;2、判令宏兴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宏兴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经人介绍于2018年10月26日入职宏兴公司工作,在***(宏兴公司股东及监事)领导下工作。***与宏兴公司存在劳务关系。2019年1月7日,***工作期间履行职务过程中被宏兴公司的工作人员打伤住院。宏兴公司、***寻找借口拖欠***劳务费8505元不予发放。***与包括宏兴公司在内的各方多次交涉均未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宏兴公司、***辩称,***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与宏兴公司无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并非无故拖欠劳务费,是***在工作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伤住院,***替***垫付1万元医疗费,***至今没有返还***,因此,***没有向***支付劳务费。宏兴公司与***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不应向其支付劳务费。***同意支付***劳务费8505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宏兴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3日成立,***系宏兴公司股东、监事。关于利息问题,***主张,宏兴公司、***应支付其自2019年1月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8505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的利息;宏兴公司、***主张,***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认定。关于宏兴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主张,***系宏兴公司员工,***承诺支付***劳务费,同时***属于宏兴公司股东及监事,***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与宏兴公司另外存在的法律关系,因此,宏兴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宏兴公司、***主张,如果***主张***系宏兴公司员工,***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与***主张的连带责任相互矛盾。 当事人对如下证据和事实存在争议: 1、***提供***发给***的微信截图、***代理人与***的微信聊天截图、通话录音,证明***在宏兴公司务工,***与宏兴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宏兴公司和***扣着***劳务费不发。经质证,宏兴公司主张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与宏兴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欠***劳务费8505元没有支付,没有支付的原因是***没有归还***垫付的医疗费。 2、***提供医院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2份、微信转账截图2份,证明***于2019年1月8日因垫付***医疗费向医院预交住院费1万元。经质证,***对微信转账截图不予认可,主张住院病人预交款收据共计1万元,微信截屏显示账单共计9400元,数额不一致,认可***为***垫付医疗费1万元,但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提供的微信截图、微信聊天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不充分,不能证明***与宏兴公司存在劳务关系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的该项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综合本案现有的证据,结合***为***垫付医疗费用的事实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认定***与***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自认其尚欠***劳务费8505元,并同意支付***劳务费8505元。故***要求***支付劳务费850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为:自2019年4月22日起诉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8505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要求宏兴公司支付劳务费及利息,以及要求宏兴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支付***劳务费8505元及利息(自2019年4月22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850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忠成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