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万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109民初1295号
原告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新万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被告合同签订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故该案应当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纠纷所涉工程所在地为太原市北临南内环街口,系本院的管辖范围,虽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铁二十二局集团太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曹 琰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