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沙洋秦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02财保6号
申请人:沙洋秦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马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218026028XQ。
法定代表人:罗士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海慧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89104。
法定代表人:陈国新。
申请人沙洋秦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向荆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账号:4200********,开户银行:建行荆门分行营业部)。申请人沙洋秦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2023年1月17日,荆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沙洋秦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荆门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万元(账号:4200********,开户银行:建行荆门分行营业部),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本雄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振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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